反正就抓住普通百姓不可能完全通達明白朝堂政令的漏洞,只做對自己有利的一面,擺出一副委屈的樣子來,等到逼迫得百姓拿出真正的條例法規(guī)戳到面前了,才恍然大悟一般,啊啦一聲表示理解出了一些偏差。
也不想想,當一個不是執(zhí)法人員的老百姓,被逼迫的要比專門的執(zhí)法官吏還要更懂法律的時候,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?
那么斐潛既然已經(jīng)決定了要走出一條新的大漢道路,也決心要知難而上,本身也愿意聆聽各方面的意見,為了集體的團結(jié),也為了不驕傲導致誤事,那么諫官之設,又有何不可?
這是主動用制度來約束自己的權力,肯定會因此而產(chǎn)生不少的麻煩,但同時,制度的完善,也代表著能夠?qū)⒏嗫赡艿氖д`都扼殺在萌芽之中,這未必是一樁壞事。
更何況,為了能夠更有效的監(jiān)督地方施政的問題,即便是自己多一些麻煩上身,又有什么不可以接受的?
相比較而言,地方上的權利更需要,也更應該設立相關的職務監(jiān)督體系。
斐潛之前的官吏監(jiān)督系統(tǒng),比較側(cè)重于事后,而諫官體系就相比較側(cè)重于事前和事中,這對于斐潛將來的施政,無疑是一個較大的進步和補充。
此前一是人才稀缺,二是為了行政方便,驃騎之下,統(tǒng)管文武,雖然司直掌監(jiān)察之任,但主要是面對官吏個體的,而非督責整個政策的運行,且荀攸主要精力放在財政上,龐統(tǒng)主要放在軍事上,要讓他們再加上監(jiān)督地方郡縣的事情,未免強人所難。
參律院是斐潛用來各種摻沙子的地方,自然不可能給與太多的權限,名頭很高,但是不給實權。直尹院是給女官鋪路,也才剛剛走上道,負擔也不能加得太重,否則容易閃到腰……
所以,單獨從光祿勛這里設立諫議大夫這一條線出來,其實也不錯。
于是乎,斐潛看著鄭玄,一字一句的說道:鄭公所言,確實有理。然則諫官之職,非持重之人難以任也,若入宵小之手,挾民之名而行私欲,借民之口貪圖私利,則實為百害也。故若設此職,非公望之人不可任。鄭公可愿勞于案牘,為民直言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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